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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0-09-15  点击:[]

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绍学院党委〔201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学校所属单位(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的选拔任用机制。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有关责任,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加强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第五条  强化正风肃纪,抓好作风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和关口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积极发挥工会、教代会、学代会等作用,不断完善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机制。  

  第六条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明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权力约束。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校院(部门、单位)主体责任报告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明确党委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局面。  

  第七条  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和支持纪委办案。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支持纪委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第八条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具体包括:  

  (一)教育责任。组织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规章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属的廉洁教育。  

  (二)落实责任。切实担负起领导、执行、推动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统筹安排。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建立责任传导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和“一岗双责”要求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内容和责任人,层层分解责任,级级传导压力。  

  (三)监管责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勤政廉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听取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四)支持责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支持和推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五)带头责任。严格自律,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包括:  

  (一)主动研判。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之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  

  (二)监督管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三)支持配合。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职,配合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  

  (四)示范带动。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防止权力滥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守住廉洁底线。带头执行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作风建设,重视廉政教育,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责任,作廉洁从政表率。做好任务分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三)其他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结合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协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推进《绍兴文理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细则》的落实。  

  第十三条  维护政治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作风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  

  第十五条  推进风险防控。增强学校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各级干部和广大教职工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指导业务主责部门加强重点领域和关口的廉政风险防控和检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措施有力、预警及时、公开透明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开展教育提醒。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开展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促进教师廉洁从教,促进学生廉洁诚信观念养成。  

  第十七条  严肃查办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  

  第十八条实施问责。对违反中央精神、上级有关规定和校内有关制度纪律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书记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校纪委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校纪委委员协助指导所联系的二级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级纪检组织负责人是二级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做好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巡查监督。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校内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探索建立二级单位专项巡视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强化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加强检查考核。学校党委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党委和纪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报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检查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和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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